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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人民日报》发文:促进宗教和谐 服务科学发展
2011-01-21 12:24  

《人民日报》,2011年1月10日,作者:国家宗教局

“十一五”时期,宗教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,深入落实《宗教事务条例》,着力促进宗教关系和谐,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性,为推动科学发展、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。

  一、对宗教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

 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问题,根据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,把握新形势下宗教的基本规律,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,作出了一系列新概括、新论断,深化了对宗教问题的认识,丰富了党的宗教工作理论政策,有力地指导和推动了宗教工作。

 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,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。正式确立这一“四句话”基本方针,是对新中国建立以来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,是对党的宗教工作理论政策的最新概括,成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导。

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,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。中央提出,宗教关系是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,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关系,保持和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,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,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,事关党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。要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,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,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,各宗教和谐相处,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、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。

 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,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,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。中央提出,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。这一重要论述的提出,要求我们以科学的态度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,在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下更大功夫,鼓励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,从而开拓了宗教工作的新境界。

  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。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使信教群众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牢固树立国家意识、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,自觉维护祖国统一、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,积极投身到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中来。要坚持以人为本,真心实意关心信教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,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,组织和支持他们积极发展生产、改善生活、勤劳致富,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。

  “十一五”时期,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宗教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提高,宗教工作能力显著增强。各级党委、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宗教工作,党委统一领导、党政齐抓共管、宗教工作部门综合协调、相关部门各司其职、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宗教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。

  二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显著提高

  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的颁布实施,有力地推动了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。“十一五”时期通过贯彻落实《宗教事务条例》,用法治的方式推进宗教工作的理念得到强化,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。

  为了贯彻实施《宗教事务条例》,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出台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》、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》、《宗教院校设立办法》、《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》、《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多项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。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,17个省(区、市)制定或修订地方性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。经过努力,一个以宪法为核心,包括行政法规、地方法规、部门规章、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宗教事务法律体系正在形成,宗教事务管理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。

  通过贯彻《宗教事务条例》,党的宗教政策得到有力贯彻,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切实保护,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。各级党委、政府主动为宗教界办实事,帮助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解决实际困难,改善办公、办学和开展正常活动的条件。依法处理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,倡导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互相尊重、和睦相处。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涉及拆迁宗教团体房产和宗教活动场所问题,继续推动和协调落实宗教房产遗留问题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民政部、卫生部、财政部、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制定下发《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》,把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,受到宗教界的普遍欢迎。

  通过贯彻《宗教事务条例》,宗教工作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,宗教工作干部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,更加自觉地规范行政行为,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。运用法律手段破解宗教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、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取得明显成效,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逐渐成为宗教工作的主要方式。

  通过深入广泛开展“五五”普法和《宗教事务条例》宣传培训,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遵纪守法观念明显增强,更加自觉地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,更加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更加自觉地抵制一切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民族团结、社会稳定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。

  三、爱国宗教团体建设进一步加强

  “十一五”时期,积极推动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,充分发挥宗教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,取得了明显成效。

  围绕促进社会和谐主题,指导宗教界挖掘宗教思想、宗教教义和宗教道德中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内容,伊斯兰教“解经”工作稳步推进,基督教“神学思想建设”不断深入,天主教“民主办教”不断加强,佛教和道教“讲经交流”活动有效开展,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基础更加牢固。

  为有效实施《宗教事务条例》,指导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先后制定了宗教教职人员认定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等10余项管理办法,修订章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,开始形成依法活动、照章办事的氛围,内部管理更加规范,自我管理能力显著增强。

  在全国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,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响应,踊跃参加,有力地推动了宗教活动场所的自我管理,调动了宗教活动场所服务社会、利益人群的积极性。2010年12月29日,中央统战部、国家宗教事务局召开大会,对创建活动涌现出来的宗教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。

  按照“政治上靠得住、学识上有造诣、品德上能服众”的要求,创新培养方法,开辟培训途径,努力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,着力培养中青年爱国宗教人士,有效缓解了宗教教职人员队伍青黄不接的状况。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相继完成换届,领导班子基本实现了年轻化,顺利实现了新老交替。

  四、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更加主动

  “十一五”时期,更加重视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,鼓励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,宗教界服务社会更加主动,服务国家更加自觉。

  从四川汶川地震、南方雨雪冰冻灾害、西南地区旱灾、台湾“八八”风灾、青海玉树地震到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害,面对灾难,宗教界发扬“一方有难、八方支援”的大爱精神,总能在第一时间伸出援助之手,捐款捐物,提供力所能及的救助。党中央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表彰玉树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,第一次把宗教界列入表彰范围,这是对宗教界救灾行为的充分肯定。

  在举办北京奥运会、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,我国宗教界响应党和政府号召,以主人翁姿态,自觉维护宗教领域稳定,积极提供宗教服务,主动宣传我国宗教政策,发挥了积极作用,展示了中国宗教界的良好形象。

  宗教界发扬济世利人的优良传统,积极探索服务社会的新途径,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慈善事业,在扶贫济困、养老助残、捐资助学、生态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,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。

  五、宗教交流健康发展

  “十一五”时期,我国宗教界在平等基础上积极开展友好交流交往,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,发挥了宗教在民间外交方面的独特作用。

  按照“互不隶属、互不干涉、互相尊重”的原则,积极开展同港澳宗教界的友好交往,加强对台宗教交流,增进了两岸四地宗教界之间的理解和友谊。

  创新宗教外宣方式,探索宗教对外交流新渠道,赴美国、德国举办“中国教会圣经事工展”,赴新加坡举办“中国—新加坡宗教文化展”,赴印尼举办“中国·印尼2010伊斯兰文化展演活动”,赴多个国家和地区举办大型佛教交响乐《神州和乐》,宣传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倡导宗教和谐理念,产生了积极影响。

  更加主动参与国际宗教领域活动,举办两届世界佛教论坛和首届国际道德经论坛,参与亚欧不同信仰间对话等国际会议,参与“世界基督教教会联合会”、“世界佛教徒联谊会”、“世界宗教和平者会议”等国际性组织活动,宣传共建和谐世界主张,树立我国和平、开放、包容的形象,争取国际宗教领域话语权。

  重视宗教人权的合作与对话,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大会,参与中美、中欧、中加、中英、中澳、中德、中挪等多个双边和多边人权对话,就宗教问题阐明我国立场,针对西方国家攻击我国宗教自由状况的行径,予以澄清和驳斥,开展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。

  “十一五”时期的宗教工作实践充分证明,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,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,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,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,深入落实《宗教事务条例》,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宗教的基本规律,以创新精神推动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,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科学化水平。

  “十二五”规划的目标任务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。我们要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主题主线,加强调研,总结经验,完善政策,强化管理,调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性,促进宗教关系和谐,为实现“十二五”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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